【规范性文件】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2452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鄂金发〔2020〕2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16:16: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三)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周期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获得的情况,每半年对评级结果和监管措施作出相应的调整。当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管部门可及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级别。

第二章  分类等级

第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监测指标进行评分,将融资担保公司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90分及以上):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业务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较强,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管理较为规范,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

(三)C级(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业务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一般。

(四)D级(不合格):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严重损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章  分类依据

第六条 监管部门根据以下监测指标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合规经营情况;

(三)业务开展情况;

(四)风险防范情况;

(五)政策支持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六)接受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现场检查情况、非现场监管情况,日常监管中所获得的监管信息。

每类监测指标由若干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不得高于C级:

1.报送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风险事件的;

2.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的;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

5.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

6.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7.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

8.存在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等任一行为之一的;

9.多次出现应偿未偿的;

10.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公司未按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直接评为D级:

1.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2.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抽逃注册资本,账外经营、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等,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报送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拒绝向监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资料的;

5.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的。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一)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具有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及创业创新的典型做法,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可的;(3分)

(二)评级当年或上一年度受到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3分)

(三)接受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3分)

(四)建立完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等机制的。(3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此项为应考核项,不作为加分项)

第四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条 监管部门依据分类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A级机构,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优化审批备案等监管工作程序、依法合规提高放大倍数上限、政策扶持、新业务开展和推荐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B级机构,在政策扶持和新业务开展、推荐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下达整改通知书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

2.适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第十三条 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B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力度;

2.每半年至少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监督管理谈话;

3.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5.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6.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7.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情况;

8.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办理变更备案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B级、C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制定和启动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并督促控股股东制定救助方案;

2.通报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协调对接力度,稳妥处置存量风险;

3.劝导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4.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类评级工作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自查、县(市、区)初评、市州复评和省级确定评级四个环节。开展分类评级工作当年的1-3月,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自评,根据上两个年度运营情况,填写自评报告并提交基础材料;在此基础上,县(市、区)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初评,将初评意见报送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州根据县(市、区)初评意见,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开展复评,其中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开展初评,于4月底之前将复评(初评)意见及基础材料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级综合市、县评分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确定评级,其中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评级结果,6月底前完成分类评级工作。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分类评级相关工作,必要时可借鉴和参考第三方机构评级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分类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并在“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监督部门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持续开展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从“湖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账簿等有关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评级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进行反馈,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逐一向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如有异议,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评级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并附相应佐证材料。省地方金融监督管局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向湖北省经信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相关评级信息。分类评级结果主要供监管部门使用,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二十一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办)做好评级工作和评级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省融资担保监管工作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2.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附件:1.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附件:2.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