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7488
文件类型
意见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鄂金发〔2020〕1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2日 10:50:03
效力状态
有效

鄂金发〔2020〕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加强我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融资租赁公司事中事后监管,增强服务意识,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两新一重”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助力湖北经济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一)优化政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力度,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和《弘扬“店小二”精神 “十必须十不准”》规定,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培育发展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地吸引境内外投资商到湖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存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业。

(二)优化市场环境。按照分类处置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清理,维护融资租赁行业信誉和经营秩序。对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要求的申报企业,按照规定予以确认。协调相关部门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拓展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三)优化法治环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严肃查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处罚信息披露力度,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违约担责、规范发展的氛围,形成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规范经营行为

(一)明确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租赁物范围(固定资产)、关联交易、转租赁等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租赁合同。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适应市场发展趋向和产业政策要求,重视开展5G、高端装备制造、新基建、信创产业、应急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促进我省产业联动和产业升级。

(二)设置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对《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开展的业务或活动,应当做到令行禁止,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依法、真实和公平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强化内部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反洗钱制度等,按要求计提风险损失准备,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企业安全稳健经营。

(四)发挥协会作用。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指导、自律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金融工作部门,并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四、把握监管重点

(一)实行属地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公司所在地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各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对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市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及监管情况。

(二)执行监管指标。监督融资租赁公司严格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规定的监管指标开展租赁业务,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不得虚假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要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银保监会对监管指标作出调整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各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三)做好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各级金融部门应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稽核调查,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做到权责有据、文明执法、程序完备、公开透明、清正廉洁、务实高效,并建立“回头看”工作机制。各级金融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定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实施分类监管。结合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监管,支持正常经营企业发展壮大,督促非正常经营企业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下调监管评级,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

(五)及时处置风险。各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控制和降低风险,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置化解风险。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手段,加强上下联动,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把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支持实体经济、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手段,多途径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企业认同感。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学习研究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以便于融资租赁公司准确了解政策导向。各地可适时开展培训工作,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三)加强工作落实。各地要根据本意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人,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认真抓好落实。在《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三年过渡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附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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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