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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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的民主制度建设,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主题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部署,结合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委托和指派分管的党组成员广泛征求、收集服务对象和本局党内外同志的意见建议,在整理归类的基础上,如实向党组成员反馈。

三、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党组成员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成长进步经历,重点查摆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实质、根源和危害,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在此基础上撰写个人发言提纲。

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主持撰写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认真查找班子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民主生活会上,党组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要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组织高度负责的精神,动真碰硬,敢讲真话,揭示问题,剖析根源,共同提高,促进工作。

七、对会上查摆出来的问题,党组成员要迅速制订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任务、时限和措施,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反应、立行立改。

八、党组民主生活会后,根据需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分管的党组成员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督促检查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后的15日内,将会议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报告。

十、根据需要,党组民主生活会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十一、党组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