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党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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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党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提高党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明确党组成员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凡属重大问题(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属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三、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集体决定。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好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机关党组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严禁“家长制”,不搞“一言堂”,不搞少数人说了算。不允许任何领导实行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讨论表决时,必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五、机关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组成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本着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党组每个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

六、党组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要敢于负责,不回避和推诿矛盾,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七、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的关系,善于调动和发扬党组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八、党组成员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积极支持和维护党组书记的工作,正确处理党组成员之间的关系。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分工不分家,共同做好工作,增进党组的团结。

九、除遇紧急情况外,对于应当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而自行决定的,其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个人负责。

十、党组成员如果不遵守、不执行党组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