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党组重大事项决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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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促进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局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机关党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等;

3、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等重要问题;

4、年度部门预算、财务决算的编制、申报和调整;

5、内设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及党组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6、其他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变动。

1、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任免和调整;

2、机关干部选拔、培养、推荐和干部挂职锻炼;

3、机关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预算内资金项目变更及预算外追加资金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物业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年度工作计划及5万元以上计划变更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年度工作计划及5万元以上计划变更项目;

4、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

5、牵头组织的大型会议和活动、重大课题调研等;

6、其他需要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按照民主、科学、合法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

(一)酝酿提议。

1、确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由职能科室提出,经分管党组成员同意或由党组成员提议,报请党组书记决定。党组会的议题和会议日期,由办公室根据党组书记要求拟定,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2、征求意见。议题承办科室应就议题内容先期进行调研,充分征求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方案。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审议表决。

1、议题讨论。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人数原则上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议题承办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由相关科室提出经分管党组成员同意报党组书记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2、会议表决。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表决。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书记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将决策结果向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会议记录。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如实记录存档,并以纪要等文件形式印发。

(三)执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决策后,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或职责交叉的,由党组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抓落实。

党组会议形成的纪要、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调整,经分析评估后,党组要按照程序规定重新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经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分管党组成员负责。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督办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党组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规定,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擅自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党组汇报或未作出补救措施、未向党组织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违规决策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