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业申报上市挂牌积极性,切实减轻企业上市挂牌费用负担,规范奖励资金的兑付操作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十堰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或借壳上市,包括境内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企业挂牌”是指十堰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无申请兑现”。奖励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全市企业上市情况编制次年上市奖励资金预算,函请市财政拨付,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拨付奖励资金。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与审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在十堰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
(一)境内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
(二)境外上市。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
1.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十堰市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融资,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 80%以上投放在十堰市注册企业。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十堰市注册的企业。
(三)“买壳”或“借壳”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买壳”或“借壳”上市,“壳”公司在异地的,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十堰市。
(四)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十堰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十堰市。
(五)新三板“挂牌”、晋级、上市及转板。
(六)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 A 股市场上市的:
1.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励800万元。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600万元。
2.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
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晋升精选层或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300万;新三板精选层或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300万。
2.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按照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新三板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十堰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励。
(三)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
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兑付
第六条 兑付原则和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执行拨付的原则,实行企业上市奖励“无申请兑现”。
(一)及时审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有关信息系统以及大数据库等,对我市上市相关数据进行审查,审查资料留本单位存档,以备事后监督检查。
(二)函告拨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据审查情况,及时函请市财政拨付。
(三)及时兑现: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请兑现政策的函,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政策的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上市中介费用、 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费用、企业营运资金等。
第八条 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原奖励政策废止。
起 草 说 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建设及企业上市工作,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省政府相继出台《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15号)、《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 8号)等政策文件。相对省内其他市州,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差距明显,近十年来仅有一家上市企业。经前期调研,企业上市各方面整改规范成本代价大,中介机构费用高,以致于企业上市意愿不强,我市近几年计划报辅后备企业数量明显不足。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建设及企业上市工作,激发企业申报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实现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发挥上市公司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8月25日市政府召开“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及对提高企业上市奖励标准的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州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做法和奖励标准,起草了《十堰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代拟稿)》
二、起草原则
(一)以原有分层次、分阶段奖励政策框架为基础。在依照《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19]24号)的基础上,一方面,根据资本市场结构层次分领域设置奖励:国内A股市场奖励800万,赴境外成功上市奖励600万,“买壳”或“借壳”上市奖励600万;从新三板挂牌到精选层或北交所上市奖励500万,北交所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再奖励300万(企业由新三板精选层或北交所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与直接到沪深交易所IPO的奖励标准最终一样,合计800万)。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程分阶段进行奖励:企业报辅奖励50万,报会奖励150万,IPO成功奖励600万。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奖励100万,晋升创新层奖励100万,晋升精选层或登陆北交所上市再奖励300万,新三板精选层或北交所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再奖励300万。
(二)避免重复奖励。通过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直接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将按照800万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予以奖励。新三板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迁回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奖励。
(三)突出上市结果导向。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程,前期上市工作阶段设置奖励标准较低:国内A股市场上市进程中企业报辅奖励50万、报会奖励150万,北交所上市进程中企业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奖励100万、晋级创新层奖励100万。最终实现上市奖励设置相对提高:国内A股市场IPO成功奖励600万,晋升精选层或登陆北交所上市奖励300万。
(四)突出奖励引导方向。近年来,我市抢抓新三板精选层改革机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并逐层晋级,全省3家精选层企业中我市占2家(泰祥实业、华阳变速),同时我市在新三板现有存量基础上,创新层挂牌企业2家,结合我市绝大多数企业符合新三板财务指标的实际,可探索走出一条通过申报新三板精选层、转板IPO上市的十堰特色之路。为支持更多企业通过新三板平台发展壮大,对新三板企业挂牌乃至上市的奖励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新三板挂牌的成本测算,包含券商、会所、律所的费用大概在200-300万元之间,实际调研中很多企业对新三板挂牌费用存有顾虑,为鼓励更多十堰企业积极申报新三板挂牌并晋层,除了原有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100万元政策外,新增了对晋级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这样,企业从挂牌新三板到晋级创新层可获得200万元的市级奖励,基本可覆盖申报新三板挂牌的中介费用,减轻了挂牌成本负担。同时,根据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特别是设立北交所,为鼓励企业到更高层次市场发展,将奖励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新增了晋升精选层或登陆北交所上市奖励300万元,新三板精选层或北交所企业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再奖励300万元。
(五)参照各市州奖励标准设置。对国内A股市场IPO奖励标准的设定,参考了省内不同GDP水平的市州,副中心城市襄阳市、宜昌市的奖励标准都是800万;参考GDP在2000至3000亿元之间城市两家:荆州市级奖励标准为1000万、荆门市级奖励标准为800万;参考GDP在1000至2000亿元之间城市两家:随州市市级奖励标准为500万,另在对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的银行贷款方面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恩施州奖励标准为600万(首家上市企业奖励750万)。我市奖励政策仍按照省级奖励1比1设置,为分阶段奖励400万,较其他市州相比明显偏低。
三、企业上市产生效应
相信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的完善必将振奋我市重点企业的上市信心,并吸引一批待培育规范的上市后备企业加速上市进程,坚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目标。
十堰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得以长足发展,也必会为地方税收增长、就业解决、产业转型升级、资源合理配置、城市核心竞争力提升等方面带来更大的收效、更深远的影响。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1年11月5日
【说明】 如对《十堰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致电: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0719)8111960。